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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公司与*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津0114民初8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纪星律师
律师介入助我方当事人追回165900元的合同款

案件详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4民初8125号

  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XX。

  法定代表人: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媛,北京XX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北京XX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XX-1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理人:邢X,总经理。

  被告:邢X,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邢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65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明星祝福语录制以及微博发布”事宜,双方约定原告支付165900元合同款项,被告负责“明星祝福语录制以及微博发布”事宜,若20-30工作日内未完成或明星未录制,被告需返还原告合同款全部费用(3个工作日内返还)。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9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邢X转账45900元、120000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止到目前,被告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至今未办理“明星祝福语录制以及微博发布”事宜,属于根本违约。且按照约定,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事宜,应全额返还合同款,但被告一直不予返还,被告邢X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且也是收款人,应对返还合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到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份,被告邢X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潘X说能录制一线明星的祝福语在明星微博发布,并给原告发来价格清单,让潘X给推荐一些客户。2019年4月份,原告给被告邢X推荐了两份录制明星祝福语视频的业务,一个业务是由明星刘X录制、一个是由明星邓X、孙X、刘XX录制,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8日、5月9日给被告邢X转了两笔合同款45900元、120000元,合计165900元,双方约定被告收到款后20-30个工作日完成录制并在明星微博上播出,但被告未能如约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承诺办不了退款,但被告至今未能退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张,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被告共计165900元款项。证据二微信聊天截图7页,证明被告多次承诺若录不了、办不了约定的明星祝福语就退款。证据三原告与客户签订的两份祝福语录制担保合同,证明客户找原告录制祝福语原告又找被告录制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鉴于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X达成的口头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给了被告邢X合同款项,被告收款后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承诺将合同款项退还原告,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XX公司有合同关系,因此,被告XX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南京XX公司合同款165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被告邢X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XX

  附:本判决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9-07-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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