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涉嫌盗窃罪一案成功取保并终获缓刑判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3刑初xx号
案件回顾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朱X携带作案工具,去到番禺区洛浦XX某某路某某房,推门入内进行盗窃,被被害人黄X发现后即逃离现场。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朱X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邓珍律师(广东XX)接受被告人朱X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朱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被告人朱X家属委托邓珍律师(广东XX)介入后,第一时间帮助家属联系到受害人黄X,赔偿给受害人黄X1000元,受害人黄X对被告人朱X表示谅解。
同时邓珍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申请及法律意见后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在2020年7月30日,成功为被告人朱X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邓珍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X处以缓刑。理由如下:1.被告人朱X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朱X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朱X认罪认罚;4.被告人朱X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朱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
办理结果2020年8月28日,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朱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对构成犯罪的暂不关押),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朱X及其家人对本案的辩护结果及邓律师的专业能力均表示非常满意。
盗窃罪的罪名及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