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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月、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冀01民终3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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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3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系李X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张X配偶。

  上诉人张X、李X、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付XX依据《借款合同》及收条向李X、张X主张借款12万元,但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是122440元,与借款数额不一致,且李X称之前与付XX所在的公司曾发生过贷款关系,贷款205万元,而实际付XX支付187万元。另外,李X、张X提交案外人闫XX曾针对本案数额曾起诉过李X、张X,后又撤诉的裁定书,用于证明本案借款不存在。故,应查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如存在是否清偿完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立红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飞

  书记员张XX


  • 2019-05-16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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