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3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系李X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张X配偶。
上诉人张X、李X、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付XX依据《借款合同》及收条向李X、张X主张借款12万元,但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是122440元,与借款数额不一致,且李X称之前与付XX所在的公司曾发生过贷款关系,贷款205万元,而实际付XX支付187万元。另外,李X、张X提交案外人闫XX曾针对本案数额曾起诉过李X、张X,后又撤诉的裁定书,用于证明本案借款不存在。故,应查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如存在是否清偿完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立红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飞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