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X,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程X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兼程X1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X,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CHENG,某(中文名程X1),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无业住XXX,ARIZONA85048。
再审申请人程X因与被申请人田X、CHENG,某(中文名程X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X申请再审称,(一)我有新的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建成年份是1977年,而非判决时认定的1985年,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我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田X1《遗嘱》是伪造的;(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2.一、二审法官均没有分清中产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过户办理政策法规和程序的根本区别,同时由于田X、程X1的私利拒绝配合,导致诉争房屋迄今无法过户到我名下,判决难以执行。一、二审后本人得到的相关法院、政府文书可以为证。3.调解书不牵涉到对田X1名下遗产的处置。4.二审判决认为我分摊购房成本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是不对的;(五)原判决遗漏我的诉讼请求,本案应予以重审。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系田X1与李X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去世后,程X与田X1就诉争房屋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诉争房屋由二人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故田X1有权处分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并无不当,且程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评估估值不当。本案诉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程X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遗嘱无效,本院对程X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现程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