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建湖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上海XX。
法定代表人:孙XX。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与建湖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建湖县XX公司支付苏州XX公司货款人民币456550.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由建湖县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苏州XX公司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200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1070元,由建湖县XX公司负担,该款苏州XX公司已预交,苏州XX公司同意建湖县XX公司负担部分直接支付苏州XX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建湖县XX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苏州XX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467620.12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7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湖县开发区上海XX666号2#、3#及建湖县县城上海XX666号不动产,已办理查封登记(轮侯),查封期限为叁年,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11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67620.12元及迟延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