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7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XXXXXXX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湖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XXXXXXXM,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中段北XX。
法定代表人:俞XX,经理。
被执行人:俞XX,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常熟市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俞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XX公司货款人民币175613.34元及利息(以175613.3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俞XX对河南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3376元,由河南XX公司、俞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入法院指定账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75613.3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3000多元的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2019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0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4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75613.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