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来自广西,于2017年9月2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建材公司工作,他的职务是铲车司机,2017年12月4日,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铲车摔下,导致右手受伤,后住院治疗,由于快到农历的春节了,他想能够口袋里装一点钱回去老家过春节,于2018年1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个辞职协议,由公司补偿他25000元,后续的手术费由他出,约定以后发生任何的事情均与公司无关,均不得再追究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后来,他联系了笔者,笔者为他感觉到委屈,大概是九级伤残,才得到25000元,而后续治疗费还要自己掏腰包。在笔者的协助下,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10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7日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跟公司协商赔偿的时候,公司振振有词,认为你已经拿了25000元,并且签订了协议,认定书和鉴定书都是无效的,公司不愿意按照法律来赔偿,只有走打官司这条路了。随后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胜诉,一审也胜诉,一审于2020年1月20日判决公司除开25000元外,另外还需要赔偿120563元。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坚决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为:主张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无效,应按辞职协议约定支付25000元,要求驳回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付一审二审诉讼费。
东莞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辞职协议时,杨X并不知晓自己已达工伤九级,25000元与杨X可得的工作保险待遇数额相差较大,且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5000元系公司额外补偿给杨X的经济损失。故中级法院认定公司主张没有理由,应当向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7月28日,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杨X作为一个小工地上的铲车司机,上班才两个多月就受伤,想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时间上都还来不及,加上春节也快要到了,家里的亲人都等着他能够拿点钱回家过个快快乐乐的春节,所以只能选择签订协议拿了25000元再打算。法院对于这种协议,一般的认定为:只要是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前签订,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劳动者无法知晓自己的伤残可以鉴定上几级,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得出来自己在法律上所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