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9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椒金山街道黄山XX、3B。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92年11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满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刘XX、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X诉请主张解除其与四上诉人签订的《股东责任及股权分配协议》,实质系要求解除与上诉人X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被上诉人李X与上诉人XX公司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案涉车辆由谁控制经营的事实,重审时应予以查清。因被上诉人李X与上诉人XX公司除了签订上述分配协议之外,还签订了两份《车辆挂靠协议书》,故对被上诉人出资购买的案涉车辆及上述《车辆挂靠协议书》的后续处置及履行问题,亦应向被上诉人释X在诉请中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张XX、刘XX、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大勇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