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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仇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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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X。

  法定代表人仇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XX。

  法定代表人仇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20-09-15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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