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X。
法定代表人仇X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XX。
法定代表人仇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仇XX、江苏XX公司、常熟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