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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克扣的工资,为被上诉人挽回损失,二审驳回上诉

  • 劳动工伤
  • (2020)苏06民终5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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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北京XX。

  上诉人韩X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南通XX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5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撤回对其请求中第一、三、四笔薪酬的追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以“纳税清单”证明南通XX集团无故克扣了上诉人的工资,应视同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本案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案件,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处理。

  韩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决南通XX集团支付无故被克扣的薪资奖金,共计525473.47元。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韩X主张的是报税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属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待遇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韩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南通XX集团属事业单位,而韩X在退休前亦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韩X诉称南通XX集团系普通企业单位的上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二审中,南通XX集团亦提交部分会计资料证明韩X部分报税收入与实际收入不一致系报税延迟所致,韩X予以认可并撤回对该部分的请求,且韩X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案涉主张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韩X的案涉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韩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郭X领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 2020-03-25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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