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赵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赵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岳XX
审判员 许毅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