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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9)冀01民终83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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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赵予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赵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赵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岳XX

  审判员  许毅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XX


  • 2019-03-25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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