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5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0716464R。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华、苗XX,河北XX律师。
被执行人: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南王段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5344892F。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XX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105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损失共计XXX.59元,缴纳执行费127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7月3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127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2019年8月8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9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1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5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