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324号
原告:吴XX,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中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崔XX,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栾城区。
吴XX与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计3912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