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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冀0111民初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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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吴强鹏撤诉。

案件详情

  石家庄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324号

  原告:吴XX,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中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崔XX,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栾城区。

  吴XX与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计3912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04-02
  • 栾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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