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4274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9号新界商务楼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2062658U。
法定代表人牛XX,职务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马XX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XX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4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150.00元,合计964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XX承担482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承担48225.00元。
审 判 员 姜国方
人民陪审员 王怀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