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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河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冀0828民初42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少华律师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新房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4274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9号新界商务楼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2062658U。

  法定代表人牛XX,职务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马XX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XX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4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150.00元,合计964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XX承担482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XX公司承担48225.00元。

  审 判 员  姜国方

  人民陪审员  王怀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XX


  • 2018-11-06
  • 围场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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