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1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陈X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明,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刘XX。
再审申请人陈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款合同上无陈X签字,陈X对该借款也不知情,故本案借款并不具有夫妻共同举债合意。
二、陈X有稳定收入,家庭亦未发生需要大额支出的情况,刘XX的借款远远超出了家庭生活所必需,故本案借款未用于陈X与刘XX的家庭生活,属于刘XX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本案借款未设定抵押,且焦XX与刘XX本人都未出庭参加诉讼,故陈X有理由相信本案借款不是正常的借款,是焦XX和刘XX骗取配偶合法财产的虚假诉讼。
焦XX答辩称,一、刘XX向焦XX出具了16万元借条,焦XX按借条约定通过银行将16万元借款转帐给刘XX,刘XX因此出具了收条,故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二、本案借款发生在陈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刘XX与陈X夫妇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本案借款虽无抵押,但刘XX是高级白领,且有二套住房,刘XX具备还款能力。
四、焦XX已将借款交付刘XX,因此出借人焦XX具备出借能力。
刘XX答辩称,一、本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二、本案借款起因陈X拒绝支付刘XX交通事故赔款所致,刘XX因此不得已在外借款,因此本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三、刘XX实际只借到了5万元,16万元的借条是被迫签下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XX向焦XX出具借条,焦XX根据借条约定将16万元转帐至刘XX的帐户中,因此本案借款具备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借款合意和履行交付义务的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焦XX和刘XX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涉案借款发生于陈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X不能证明焦XX明知或应当知道本案借款是刘XX个人借款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XX确实存在因交通事故需要支付数十万元赔款的情况,故陈X以无借款合意和借款未用家庭生活否认本案借款系夫妻的共同债务的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陈X以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借款未设抵押,当事人本人未到庭,以及骗取配偶合法财产为由,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的理由,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虚假诉讼规定的情形,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陈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X今
审判员沙X
审判员王晓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