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法院:湖南省宁远县XX
案号:【2020】湘1126民初2169号
当事人基本概况:
原告陈X某,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XX某村某组
被告刘XX,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某某瑶族乡某某村3组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6年3月在广东番禺同一工厂打工时相识,同年9月同居,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3日生育女儿刘XX,2011年8月18日生育儿子刘XX,两个小孩出生至今一直随外婆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但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原告陈X认为被告刘X负担小孩生活费用过少,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曾多次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2月14日,原告诉请本院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毫无改善,现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老家建房一座,借原告弟弟四万元建房;再有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由原告借款五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受案后,协助当事人完善借款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让小孩出具个人声明,表明小孩愿意随原告生活,尽力争取孩子抚养权,同时鉴于被告情况,让其放弃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有利于法院进行判决。开庭时,被告答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陈X某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月,刘X华由原告陈X某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宁远县某瑶族乡某村3组的房屋一座归被告刘XX所有;
审判员 卢XX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小丽
代理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