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男,1986年9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百色市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人龚X,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某镇某村
辩护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9】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龚X在邵阳市双清区工业街17中附近找到其女朋友曾X,,并发现旁边有一辆小车,车上有两名男子,分别为黄X和司机劳某,龚X因怀疑曾X与该两名男子有染,前去质问,劳某和黄X下车后,与龚X扭打在一起,龚X便持水果刀捅了黄X腹部三刀,发现黄X被捅伤后,双方停止了打斗,适逢做保安的唐X骑车经过,唐X因而骑车把受伤的黄X送到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他人随即一路跟随去了医院,有人并当场报警,龚X也跟随到医院配合送医治疗,公安机关到场后,龚X带公安人员找到了行凶的水果刀。经鉴定,黄X构成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诉称:其受伤后住院17天,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误工损失7万余元,故请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等法定损失198624元。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黄X与其女朋友开房,又最先动手打人,过错严重,应该自身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适当承担黄X的各项合理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构成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过错,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综合全案,认定黄X在起因上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应负全部损失的20%,即被告人龚X承担其损失的80%
依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55条和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龚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6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 陆丕易
人民陪审员 刘洁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龙
书记员 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