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女,1957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XX,吉林XX律师。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任X通过微信群建立自己的团队,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等虚假项目。2017年9月份,被告人任X通过杨X1(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了王X1(另案处理)团队,并任王X1总团队的副会长,成为王X1所创建的“快乐学习群”领导群的会员。
2018年春天,任X参与了王X1所宣传的“李X1老人”项目。王X1声称李X1老人有三笔巨额资产在XX银行,会员交纳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银监会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分得巨额资产。任X按照王X1所宣传的内容,通过微信语音向其团队领导群中散布,号召团队会员逐级向下传达,并交纳上述报单费用。
2018年上半年,任X又参与了王X1所宣传的“刘X3国家扶贫”项目,王X1声称会员交纳入网费、入网工作人员手续费等费用,可以分得巨额扶贫资金。任X按照王X1所宣传的内容,通过微信语音向其团队领导群中散布,号召团队会员逐级向下传达,并交纳上述报单费用。
2018年7月30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王X1涉嫌诈骗一案时,已明确告知任X所有“民族资产”类和“国家扶贫”类项目都是虚假的。被告人任X在明知王X1等人所涉及的“民族资产”类项目以及“国家扶贫”项目都是虚假的情况下,自2018年8月至11月份,任X仍按照王X1的指示,将其团队会员收取的“刘X3国家扶贫”项目入网费、入网工作人员手续费以及自己垫付的部分手续费等费用,分别汇入王X1指定的胡X、张X、王X2银行账户。现已查实,2018年8月20日、8月24日、11月7日,汇入胡X账户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18年9月4日,汇入张X账户共计25万元;2018年9月10日,汇入王X2银行账户共计17.47万元。以上总计72.47万元,其中,任X个人垫付19.47万元。被告人任X诈骗数额为53万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任X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任X的手机2部,银行卡9张,4GB紫色U盘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