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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云2503刑初2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继旭律师
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详情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云250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76年7月5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继旭,云南XX律师。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王继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杨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G×××××号两轮摩托车由蒙自市方向沿烂草线向蒙自市XX方向行驶,当日20时45分许,当车行至蒙自市方向往草坝镇集镇方向350米处时,与江X驾驶的云G×××××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86mg/l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江X、杨某、车X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舒 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XX


  • 2019-07-12
  • 蒙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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