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XX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2684号
原告李XX,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某乡某村2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某乡某村2组17号
本案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组村民,因被告在建房时损坏了原告铺在路上的用于过路的水泥桥板,2020年6月9日19时许,原告碰见放羊回家的被告时,质问被告为何要打烂原告的水泥桥板,被告说水泥桥板挡住他房屋前面的排水,并赶着羊继续往前走,原告就顺势拉了被告一下,要求被告一起去查看,被告便持拴羊用的铁钎朝原告胸部戳了一下,原告顺势抓住被告铁钎,双方相互拉扯,在此过程中,被告致原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及右手第一指撕脱性骨折。原告受伤后,当日入院治疗,2020年6月14日出院,花费医药费7321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鉴定费800元。原告出院后在村医诊所治疗,开支2040元。经本院核定,原告损失费用为11884元,原告举张11336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X因纠纷致伤原告李XX,造成其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受伤的手不是其造成的,经查,原告受伤当日即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医院诊断,其右手第一指撕脱性骨折,可以确认该伤为被告所致。故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1336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张小为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