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抄袭家具设计,我方获赔30万元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聚亨路(新XX)。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XX。
法定代表人:谭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XX居然之家家居市场3-1032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圆,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东湖XX。委托诉讼代理人:浦XX,系武汉市XX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盐城市XX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家具)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和XX)、原审被告武汉市XX(以下简称柚XX家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豪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上诉人XX和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原审被告柚XX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富豪家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和XX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家具系仿效美国的原著式样,加上自己的家具生产经验改造而成,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上诉人生产的奥卡罗美式家具在2014年上半年即在盐城家具城销售,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才申请专利,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在先使用;3、被上诉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产品。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3月东莞第31届国际家具展览会手册的第137、128、165页,证明XX和XX的小美风家具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参加了展览会并获奖;4、上诉人虽交定金但至今没有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双方未形成销售。且上诉人未因被控侵权产品获利,也未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XX和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专利设计由被上诉人设计并生产,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稳定。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关于销售行为的规定,本案销售合同已经生效,上诉人存在销售侵权行为。
柚XX家具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富豪家具未经XX和XX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柚XX家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上诉人富豪家具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