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被告抄袭我方专利技术,我方获赔10万元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XX。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XX。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原告诉称
XX公司起诉称:XX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拉切剥线装置及其自动焊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1月14日获得正式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2038××××.0,XX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对该项专利享有专用权。2016年7月XX公司发现XX公司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但XX公司当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非法经营,后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XX公司补办了相关的营业执照,通过工商部门查处相关现场所拍摄的产品图片和XX公司自行拍摄的相关产品照片以及对XX公司产品的现场对比观察,XX公司生产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XX公司也通过公证的方式向XX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对比,构成侵权。XX公司未经XX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XX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行为;二、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含合理开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
根据XX公司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张,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两者存在的差异为,1.涉案专利在上安装块和下安装块的一端分别安装上拉线块和下拉线块,上拉线块与下拉线块上下相对;在上安装块和下安装块的另一端分别安装上切剥线块和下切剥线块,上切剥线块与下切剥线块上下相对。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拉线块和切剥线块分开设置在不同的安装块上;被诉侵权产品拉线块与切剥线块的分开设置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相同。关于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涉案专利的上、下拉线块和上、下切剥线块分别设置在同一上、下安装块上,拉线块和切剥线块在同一安装块的驱动下上下移动,拉线和切剥线可在不同工位上同时进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拉线块与切剥线块分开设置在不同的安装块上,拉线块和切剥线块随不同的安装块上下移动,拉线和切剥线可不同时进行,但其对于拉线和切剥线的加工顺序不产生影响,且安装块的前后移动仍是由同一机构驱动,可实现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功能以及达到相同的效果,不同加工装置在同一或不同机构驱动的手段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余技术特征均与XX公司专利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XX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XX公司的名称为“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拉切剥线装置及其自动焊锡机”、专利号为ZL201XXXX20389547.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东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XX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