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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6)粤73民初702-7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丽婷律师
快速促成双方和解,告诉解决争端。快速制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XX。

  法定代表人:谭伴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

  法定代表人:宁X。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

  法定代表人:黄盅日,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世博国际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

  法定代表人: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原告东莞市XX公司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世博国际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XXXX9956.1、ZL201XXXX9962.7、ZL201XXXX3184.3、ZL201XXXX0570.2、ZL201XXXX7386.9、ZL201XXXX7385.4,专利名称分别为沙发(805-SF)、地柜(802-DG)、茶几(802-CJF)、床架(803)、沙发(813-SF)、沙发(801-SF)】纠纷六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XX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东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 2016-11-01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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