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初,原告张XX进入被告龙岩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2016年10月20日10时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罗龙路(中兴XX-龙腾路)道路工程项目工地上绑扎下穿通道侧墙钢筋时,从约3米处摔下,腰部、右脚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
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为因工伤残九级。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8日原告收到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向新罗区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项目的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及时收到赔偿款,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本案是通过调解结案的,结案速度快,较快的结束双方之间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履行起来也相对快,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使原告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款。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