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阮XX与李XX追偿权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陕10民终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海英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XX,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侯海英,陕西XX律师。

  上诉人阮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阮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合伙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写的是合伙纠纷,一审法院不应直接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二、被上诉人所指的《证明》,是此前双方合伙收购及加工黄姜皂素向银行的借款。借到款后,其中的200万元以二者的名义投入到共同合伙经营的事务中,剩余的100万元是被上诉人与毕XX之间的事情。三、案涉借款仅为双方合伙事务中的一个行为,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双方之间单独的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定性。且双方并未进行合伙结算,在未进行合伙结算前,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况且被上诉人至今还拖欠上诉人50万元借款及利息。

  被上诉人李XX答辩称,被上诉人选择案由后,一审法院才变更的案由。案涉《证明》实质是合伙清算。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

  李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伙结算协议给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贷款利息22172.01元,总计422172.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16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8年9月16日原告李XX在山阳XX贷款300万元,毕XX及被告阮XX为担保人,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7月16日,借期内月利率为10.5‰,逾期月利率为15.75‰。贷款到账后三人各使用100万元,2019年3月29日三人共同签订证明一份,约定原告自2019年3月21日起承担160万元贷款本息,被告承担40万元贷款本息,毕XX承担100万元贷款本息。后原告及毕XX依约清偿各自份额本息,被告的40万元贷款本息未偿还,经山阳XX催要,原告于2019年8月11日将40万元贷款本息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山阳XX贷款300万元,毕XX与被告作为担保人,三人各使用100万元,并就贷款清偿达成合意,共同签订证明一份,约定被告自2019年3月21日起承担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其约定合法有效。本案XX、被告虽为合伙关系,但毕XX非合伙人,且原、被告未提供合伙结算凭证,三人仅就300万元贷款偿还份额达成协议,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偿还了该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贷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40万元贷款利息部分,根据贷款利率约定,借期内利息为16240元,被告应依约承担;被告作为贷款担保人,在明知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未及时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产生逾期利息5250元,被告亦应偿还。被告要求将5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相折抵,但原告认为该款已经折抵,因该借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阮XX给付原告李XX421490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阮XX负担。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该《证明》是双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归还约定的借款是上诉人本应承担的责任,与双方内部的合伙清算无关。因此上诉人称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其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代偿的借款本息的观点,不予支持。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也是正确的。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阮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尤永刚

  审 判 员 卢洛军

  审 判 员 文改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崔XX



  • 2020-04-16
  • 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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