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违法转让时有发生,本案是为对抗***公司对委托人诉讼(案号为<2009>一中民五初字第71号),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因71号案件和解结案和一中院法官调解,本律师建议调解结案并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本律师为委托人草拟了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的民事申请书,一中院裁定准许委托人撒回起诉。本期,孙律师浅谈如何在债权转让中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银行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
二被告:中国**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三被告:**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
案情概述:1996年6月13日,原告作为国有企业为完成上级交给的国际采购任务与一被告签订了津中银字第**《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向原告提供贷款,因国际市场行情骤变,原告已无美元可用,故未能按期向一被告还款。鉴于上述原因,一被告作为国有银行充分体谅原告困难,并于2003年3月31日与原告签订了《免息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2004
年 12 月
20日前分六期以人民币现金消偿全部贷款本金,在此前提下,一被告同意分次免除原各所欠贷款利息,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向一被告支付了前五期款项。与此同时,一被告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原告在《贷款合同》中的相关债权转让给二被告。其后,二被告又与三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原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三被告。三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依照《贷款合同》偿还其贷款本息至此,原告方获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宜。故原告认为三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既未依法通知原告,亦未履行合法程序,故其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且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审判结果】
后因71号案件和解结案和经过一中院法官调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