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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公司、威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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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3号

  申请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98号安XX。

  法定代表人:唐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西北XX。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XX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蒲XX。

  法定代表人:孟XX,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XX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XX


  • 2020-01-10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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