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
裁判日期:2020-06-10案件经过:
牟X与张XX合伙经营一家串串店,约定牟X和张X各出资12万,占比40%,马X出资6万占比20%,以出资比按月分红,该串串店由张X经营,马X和牟X不参与实际经营。牟X实际出资15.6万元。在实际经营中,串串店生意火爆、客源充足,但张X一直称店面亏损拒绝分红,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店面公共账户,并向牟X隐瞒店面账目信息及经营状况,马X也违反约定参与了店面经营。张X的违约行为损害了牟X的合法权益。在串串店红红火火经营快一年的情况下牟X没有分得一分钱。没有办法,牟X来找笔者寻求解决办法。
在笔者的协助下,牟X拿到了串串店经营的前期账目,并找专业的会计梳理账目,并做了清晰明了的账目,账目显示串串店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张X和马X的行为彻底的使得牟X对其失去信任,最终决定提起诉讼解除合同。随后笔者为牟X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时,对方提起反诉,但因为我方前期准备充分,最终一审胜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张X、马X在收到判决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本案仍在二审阶段。
律师评析:本案是个人合伙,合伙人在合伙前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合伙是人和企业,对人的品德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要求较高,在不是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与他人合伙,如果想投资做生意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最好有专人或者几人共同负责投资账目,以避免账目不清,最终投资资金打了水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