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威文劳人仲案字〔2020〕第269号
申请人∶孙XX,女,1994年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镇,现住威海市高XX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惠,山东XX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
码XXXIMA3DD9T98X。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鞠XX,男,被申请人人力资源专员
委托代理人∶俞XX,山东XX律师。上列当事人因支付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发生纠纷,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仲裁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XX(第一次)及委托代理人李惠、赵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鞠XX、俞XX到庭参加了争议处理。出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诉称∶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任职人力资源专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拖欠2020年5月工资,现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工资3000.00元;3、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655.17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0元;5、支付加班费15103.45元;6、支付防暑降温费198.71元。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与申请人协商调解。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XX等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1、自2020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共计7000.00元;
3、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10日前,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4、本次处理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关于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仲裁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都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 裁 员:周 君 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