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叶,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蒲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