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豫行申1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XX,男,汉族,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金祥路西路北XX西邻。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罗继波,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开封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尤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XX因诉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行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XX申请再审称:(一)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应急管控适用法律法规受理举报和执法,未对问题药品进行司法鉴定,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二)情况说明中并未告知行政复议60天的期限,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超过60天的复议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脑心通胶囊检查情况说明并送达给邵XX,邵XX对该情况说明不服于2018年5月31日向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被诉〔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邵XX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邵XX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邵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炉安
审判员 姜立恒
审判员 蒋跃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XX
书记员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