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说辞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如何更真实的还原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的维权十分关键。具体到法律实务中,就是要更注重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往往在诉讼中非常关键。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为诉请找到相关法律依据,这同样是胜诉的关键点。
【基本案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顾XX
案情概述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后因一些事情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对原告造成了轻微伤,并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疾病。原告在被殴打后进行了报警,派出所经过调查给被告下发了行政处罚拘留10的通知,被告对此申请了复议。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都受到了损害,给原告造成了各类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893.5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原告因故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撕打原告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轻微伤),并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疾病。但在两次开庭被告和其代理律师均不承认伤害行为。在起诉时和第一次开庭后,律师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处罚卷宗证据材料。第二次开庭时,主审法官出示了案发当时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公安机关采取的证据,均证明被告动手撕扯了原告头发,据此法庭认定事实有了可靠的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了事实依据,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本案的难点是,被告撕打原告头发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紧紧抓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关于原告受撕打后致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结论,阐明被告撕扯原告的行为与原告精神疾病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支持原告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特别引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本案找到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