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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陆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苏0591刑初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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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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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591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苏州,暂住地苏州。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利清,江苏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陈利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陆XX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阳澄环XX、阳澄湖大道XX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陆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X、周X的证言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陆XX无前科、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XX无前科、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XX


  • 2019-10-24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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