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接了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公司起诉劳动者,要求劳动赔偿因为产品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70万元,当劳动者收到这样的起诉书后,心里很着急,虽然自己的工资是每个月15000元,但是一下子要求赔偿70万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啊,并且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十几页厚,其中包括《采购合同》、《《对帐单》等各种证据,看上去证据很充足,收到起诉状后,他们夫妻不敢怠慢,夫妻一起到广东XX咨询并且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高XX来自于大草原内蒙古,于2018年3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作了一些时间后,公司于2018年4月1日与他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3月31日。日子在平淡中一天天的过去了,很快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却没有找高XX续签,直到2019年12月22日,公司人事部文员才发现劳动合同到期了并没有续签,遂找到高XX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再续签一年,高XX不愿意补签。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以他不续签劳动合同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公司不愿意支付二倍工资。接下来申请了劳动仲裁,2020年4月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高X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14721.6元。
公司收到裁决后,当然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高XX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认为是作为设计师的高XX造成的70万元损失。并且要求法院判决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公司的老板和委托的律师还有高XX本人也到庭参加了庭审。在庭上,公司的律师一项一项地列出证据,证明那70万元的损失就是高XX的过错造成的,提交了《采购合同》、《《对帐单》,ENC工程变更通知书、关于CBB电容器容量异常事宜、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主张因高XX在职期间的过错,设计研发的厨余垃圾处理器中PCBA主板选择适用不合适的电容器导致PCVC板出现电容衰减、老化、接触不良、烧坏等严重问题导致机器无法运行而遭受大量的退货,造成经济损失70万元。
笔者知道,这是狗急了要跳墙,想在心理上打败高XX,无非就是不想支付那11万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在策略上出的阴招。笔者主张问题产品并非其原始设计,只是进行优化完善,原设计已经采用问题电容器,且机器容易漏水、受潮也会影响其性能,协助更换了两次电容解决了产品的质量问题。
退庭后,高XX的妻子打电话告诉笔者,高XX当晚一晚都没有睡好,凌晨两点还从床上爬起来看证据材料,心里总是想,案件会不会输?如果输了,要赔偿70万元应该怎么办?判的二倍工资差额相抵销还需要倒贴进去近59万元,这可以怎么办呢?那一夜,失眠。
是他妻子打电话来告诉笔者高XX睡不着觉的,笔者尽量安慰他们,这种案件公司根本就不会赢,并不是公司要赔偿70万法院就会判赔偿的,公司根本是不能证据公司的损失与他的失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直接经济损失,叫他首先每天晚上要睡得好好的,官司肯定会赢的,并且将最近判下来的同类法院的判例发给他们看,他们一颗挂在半空的心才算落了下来。
2020年8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8660号民事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载明如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高XX存在失职行为,也不能证实经济损失与失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即使作为产品设计者设计优化的产品存在问题,但产品从设计到投入生产均需在公司的审核同意下才能生产。因此,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高XX的过错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支持要求高XX赔偿70万元的请求。律师评析:如果高XX没有要求公司支付因不签劳动合同的11万元,就没有公司反诉要求他赔偿70万元。这明显就是公司想高压打击高XX而采用的心理策略,最后公司没有得逞,但是公司却成功地让高XX有一段时间睡不好觉,还是有那么一点点效果的。
本案例中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