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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财产保全措施

  • 合同事务
  • (2019)湘0111民初9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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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产保全,追回款项。

案件详情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960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XX,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和平XX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刘XX,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XX房。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被告:姜XX,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陈X,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长沙市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姜XX、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长沙市XX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94.5元,由原告长沙市XX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XX


  • 2019-09-12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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