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关于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XX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土地总计225.29亩,出租期限12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30年9月日止),土地每亩每年1350元;被告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将下一年租金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被告如约行使土地使用权,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02民初3183号
原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XX蒋官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君,山东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04141.5元及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关于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XX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土地总计225.29亩,出租期限12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30年9月日止),土地每亩每年1350元;被告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将下一年租金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被告如约行使土地使用权,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和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聊城经济技术开XX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大孟营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给甲方的土地位于黑龙江路南、面积共为337.1亩;甲方使用土地期限12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1350元,合同期内一年一结,当年租金付款时间为当年8月底支付。2018年12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聊城经济技术开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总计225.29亩出租给乙方,出租期限12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30年9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1350元,乙方于每年的12月30日将承包费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土地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并在涉案土地上栽种了桃树苗和梨树苗,但未缴纳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土地租赁费(1350元*225.29亩)304141.5元。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向其送达的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到该函后3日内向原告付清租金,逾期则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聊城经济技术开XX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大孟营村民委员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原告又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将部分土地出租给被告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经原告方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未约定逾期利息,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周XX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聊城经济技术开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XX支付原告山东XX公司租赁费304141.5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0二0年五月十四
书记员 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