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3429号
原告:重庆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XX**。
负责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文XX,贵州XX律师。
被告:向XX,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杨XX,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XX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XX****/div>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重庆XX与被告向XX、杨XX、贵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XX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2648元,由重庆XX负担。
审判员 袁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