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与向X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廷杰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案件详情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3429号

  原告:重庆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XX**。

  负责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文XX,贵州XX律师。

  被告:向XX,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杨XX,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XX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XX****/div>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重庆XX与被告向XX、杨XX、贵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XX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2648元,由重庆XX负担。

  审判员 袁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 2020-08-07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