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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安侣游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航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黔0103刑初87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男,1996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许X、蒋XX(实习),贵州XX律师。

  被告人安XX,曾用名安X,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谭XX,外号“晓天”,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址山西省古交市。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文XX,X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2000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赵X,外号“文文”,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陈X、吕X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0)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许X,被告人安XX,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文XX,被告人李X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李XX、安XX和谭XX经预谋,通过网络搭建“萌芽”直播平台,对外推广并招揽主播,进行男性同性恋淫秽直播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XX负责出资租赁房屋在本市南明区XX1单XX、支付直播平台开发费用、购买电脑、手机等通信设备,被告人安XX负责组织及管理直播平台运行,被告人谭XX负责开发、搭建直播平台及技术维护,被告人李XX、赵X担任直播平台客服,负责直播平台的会员充值、监督主播直播情况及发放主播福利等工作。该直播平台自2020年4月20日至5元13日运营期间,通过淫秽直播表演牟取了会员充值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353元。经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送审的1部片名为《LMG1654》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353元全部上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的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XX、赵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是初犯、偶犯,已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X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XX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X是初犯、从犯,认罚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视频来源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萌芽直播流水明细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QQ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安XX、谭XX、李XX、赵X犯贩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安XX、谭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X、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谭XX、赵X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李XX已积极退赃,赵X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谭XX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谭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作案工具手机六部、便携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35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X


  • 2020-09-28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了当事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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