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09刑终3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XX,现住该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被本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肖XX,北京XX律师。
上一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XX,捕前住该村。2005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义乌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1月6日被带离出所,同年11月7日送往范县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8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全宗锦,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夏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督督,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XX,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时羁押于安康市岚皋县看守所,同年12月9日被送往范县看守所羁押;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月5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捕前住丹寨县龙泉镇老县政府宿舍楼4号楼1单元3楼西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时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同年12月已是最3日被送往范县看守所羁押,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月5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
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汪X,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西一路,捕前住该岚皋县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时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同年12月9日被送往范县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7 月9日经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被本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