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19)鲁0306 执异233 号
申请人: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XX。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后芹,山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XX。
负责人:田XX,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南XX。
法定代表人:苗X,经理。
被执行人:苗X,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大街街道XX。
被执行人:刘XX,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 住淄博市周村区大街街道XX。:
被执行人:苗XX,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苗X、刘XX、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
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 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信XX客户回单及授权委托书。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申请执行
人中国XX于2016年9月27日与中国XX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其中包含(2016)鲁03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及从权利。2019年9月20日,中国XX公司、中国XX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人已成为本案的权利人,请求依法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原告中国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淄博XX公司、苗X、刘XX、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
月8日作出(2016)鲁03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4 000 000. 00
元;二、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XX截止到2015 年12月28日的利息55 330.
50元及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其与原告中国XX签订的借款合同、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计算的利息;三、若被告山东XX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苗X、刘XX、苗XX的抵押房地产(淄国用2012第D00036号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周村区字第06-XXX
号房产,淄国用2013第A24618号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张店区字第02-XXX号房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山东XX公司所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四、被告淄博XX公司、苗X、刘XX、苗XX对被告山东XX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淄博XX公司、苗X、刘XX、苗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XX公司追偿。……案
件受理费39 243. 00元,由被吿山东XX公司、淄博XX公司、苗X、刘XX、苗XX负担。"2016
年4月28日,中国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鲁0306执454号,被申请人为山东XX公司、苗X、刘XX、苗XX,2017年3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
(2017)鲁0306执恢444号,2019年3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9月27日,中国XX与中国XX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本院(2016)鲁03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国XX对山东XX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XX公司,2017年4月27日在《山东法制报》发表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9月20日,中国XX公司、中国XX与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19年9月30日在《山东法制报》发表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XX将债权转让给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发布公告,且中国XX书面认可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故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青岛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 鲁0306执454号.(2017)鲁0306执恢4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XX民陪审员 李霞 安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