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浙象山劳仲案(2020)4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超律师
律师能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他今年6月进入一家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约定每月工资12000左右,年底奖金为3个月工资,每月15日发上个月工资,公司提供食宿,公司对项目经理人员不采取打卡考核制度。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他觉得该劳动合同有坑遂把劳动合同发给我让我过目一下。我粗看了下劳动合同,发现如下问题:1、劳动合同写明的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2、入职时间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该用人单位直接以他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定为入职日期;3、劳动合同明确写明了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当时口头给他承诺没有试用期;4、劳动合同写明的岗位与约定不符。我遂停止让他签这份合同,并建议他让用人单位把这四个点改过来,一定要和当初约定的相符再签,尤其是工资方面。我朋友听从了我的建议,就跟他公司的人事主管进行协商要求更改劳动合同,该人事主管同意了更改,并承诺更改条款与当初约定一致。等到发工资的时候,该公司用其他自然人的账号(宋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我朋友支付工资,但是没有工资条,我建议他跟人事协商最好备注下“工资”,并让他保存好相关转账记录。

  今年8月下旬,公司由于缺少工程项目,公司总经理与他第一次协商要求他降薪调岗或者带资金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否则公司以后肯定会把项目经理所有人员裁掉。他拒不同意公司的两个方案,并产生了想离职的想法,但是并没有提起书面离职申请,而是把自己的必要生活用品搬离宿舍,当晚也未接公司领导电话。

  第二天,他前去公司上班,公司人事认为他从宿舍搬离生活用品,并数次未接公司领导电话为由,属于自动离职,公司做出决定,同意其离职的行为。遂不让他继续上班,他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人事主管说,试用期员工没有赔偿金,如果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随后,他过来找我代理仲裁。

  我结合他提供的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内容等证据初步分析了他的案情:

  一、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第一年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本案,公司虽然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与约定的大相径庭导致他没有签字,且后面公司并没有把重要条款改过来,属于未签劳动合同。

  二、关于违法解除的认定,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公司认为他搬离宿舍并数次未接公司领导电话,认为他已构成事实上的离职,属于主动离职。我认为,”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当事人并没有书面提出辞职,也没有辞职的主观意愿,从宿舍拿走必要的生活用品并不能构成主动离职的理由。所以本案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他的经济赔偿金。

  以上两点总共赔偿金加上8月份未发的工资总共的仲裁金额在6万左右。

  他对我的分析很满意,立即签下代理协议,让我代理他的劳动仲裁,我迅速的整理了相关证据,拟好仲裁申请书,并在一个星期内递交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于本周组成仲裁庭进行开庭,被申请人及公司在庭上要求调解,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属实,应当赔偿,对于经济赔偿金部分由于双方争议比较大,仲裁员也不好确认。我方做出适当让步,把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未报销的款项计入经济补偿金部分。由于8月份工资已在9月份发放,只是未足额发放,未足额部分也计入经济补偿金部分。金额也超过了3.5万,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下星期五前支付完毕。当事人对调解的金额非常满意,也对我的代理很满意。

  通过此案,我了解到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为了省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会给后面的法律风险带来了隐患。很多员工缺乏法律知识,无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以后,我会在头条上多发布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文章,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也帮助更多的用人单位合法招工,用工,规避法律风险。


  • 2020-11-04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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