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辽12刑终12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XX,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昌图县,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旺鑫,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别名杨XX,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曾于2004年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0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齐XX、杨XX犯抢劫罪一案,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辽12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XX、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公开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赵旭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