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3737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宏达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5MA3X4JF36C。
法定代表人范XX。
被告赵XX,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范XX,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赵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赵XX、范XX、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赵XX、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日,被告XX公司给原告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借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月息一分。被告赵XX、范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原告依据借据所述于当日通过网银将20万元转账至收款人范XX的兴业XX账户中,已经履行完出借义务,现被告XX公司逾期不偿还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赵XX、范XX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按月息1%暂计算至起诉时,剩余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本息暂合计21.2万元;2、被告赵XX、范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
被告赵XX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范XX,且对本人隐瞒了资金用途等情况,借款周期内未给本人的督促予以回复。希望宽限还款周期,本人将积极配合范XX尽快还款。
被告范XX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借款证据无异议,因现状确实困难,公司倒闭,婆婆住院,孩子还小,需要充足的时间挣钱来还款。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赵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0日,月息一分,每月月底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本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指定范XX为收款人,兴业XX622XXXXXXX。借款人河南XX公司、担保人范XX、担保人赵XX,2019年7月1日”。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1061)向指定收款人范XX在兴业XX账户(尾号1210)转款200000元。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范XX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1日分别偿还原告2000元、2000元、1000元,备注为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赵XX、范XX、XX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其约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月息一分,借款利息为12000元,扣除被告范XX已经偿还利息5000元后,剩余借期内利息7000元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XX、范XX为被告XX公司欠原告2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赵XX、范XX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000元(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XX、范XX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原告赵XX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XX、范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XX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赵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0元、保全费158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