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拒付垫付款,诉讼追偿

  • 债权债务
  • (2017)鄂0323民初1929号
债权债务
胡鱼童律师 在线
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申请诉讼保全,确保追讨债务过程中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件详情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鄂0323民初1929号

  原告:竹山县XX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竹园小区3栋2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鱼童,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竹山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陈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陈XX的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胡鱼童,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现金41401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XX挂靠我公司施工,在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未支付,他人起诉到法院审理后结论(五案)陈XX应负给付责任,我公司负连带责任,文书生效后被告陈XX未偿还欠款,我公司和陈XX经过结算,陈XX给公司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后,公司替被告陈XX先行垫付了欠款414010元,现要求被告陈XX偿还此款。

  被告陈XX承认原告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即陈XX以XX公司的名义在竹山县XX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时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被他人在法院起诉(五件案件),案件均结论由陈XX承担给付责任,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份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陈XX与XX公司对五件案件进行统计后,向原告XX公司出具414010元的欠条和还款承诺书,由原告XX公司先行对外清偿债务,陈XX再向原告XX公司偿还414010元债务。原告XX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法院向债权人清偿了上述债务。被告陈XX对原告XX公司要求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认为没有任何依据不应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陈XX承认原告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XX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陈XX承认原告代为偿还欠款金额,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XX公司现要求被告陈XX偿还代为清偿的欠款应予支持。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被告陈XX在出具借据时,原告尚没有代为清偿债务,原告在2017年9月12日才向他人清偿债务,其清偿债务也是法院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竹山县XX公司欠款414010元。

  二、驳回原告竹山县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5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国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XX


  • 2017-11-23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鱼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鱼童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胡鱼童律师
14203201****8442 执业认证
  • 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行政类 婚姻家庭
  • 湖北省竹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四楼
毕业于司法学校,具有本科学历,退役军人,曾在法院具有一年的工作经历,党员律师,自2006年开始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工作...
  • 138 8680 5196
  • HB138868051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