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第01744号
原告李X,女,满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陕西XX律师。
原告付XX,男,满族,2006年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简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原告付XX,女,满族,2008年4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简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代XX,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
被告付XX,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路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付XX、付XX诉被告代XX、付XX继承析产一案,原告李X、付XX、付XX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付XX、付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付XX、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X、付XX、付XX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