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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付XX、付XX诉被告代XX、付XX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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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第01744号

  原告李X,女,满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陕西XX律师。

  原告付XX,男,满族,2006年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简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原告付XX,女,满族,2008年4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简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代XX,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

  被告付XX,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路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付XX、付XX诉被告代XX、付XX继承析产一案,原告李X、付XX、付XX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付XX、付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付XX、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X、付XX、付XX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铁XX


  • 2016-05-05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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