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皖民终2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86号金山楼东XX。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霞,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阜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富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富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改判驳回富XX公司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富XX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富XX公司起诉的被控侵权作品系编号为A059025号图片,XX公司使用的是该图片与文字组合后形成的新作品,一审法院未查明富XX公司对修改后的作品是否仍享有著作权。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X是涉案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人。3.XX公司经营的微博账号系为百姓提供健康、娱乐、时事、情感等综合服务,不具有商业目的性。XX公司发布涉案微博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益,并没有给著作权人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富XX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富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富XX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XX公司赔偿富XX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XX公司(以下简称富XX公司)系A059025号图片的著作权人,拥有该图片著作权,富XX公司授权富XX公司在中国XX地区行使及维护前述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前述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XX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富X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3张。2018年6月,富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XX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富X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富XX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所遭受损失程度的证据,综合考量本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XX公司应支付侵权赔偿数额5000元。因富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数额,故对富XX公司诉请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富XX公司诉请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XX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从共享网站上下载问题,因富XX公司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任何公司及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图片,故XX公司的此节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停止侵害富XX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富XX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富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富XX公司负担400元;XX公司负担4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XX公司提交以下五组证据:一、富XX公司主张权利的A059025图片及被控侵权图片各一张,证明XX公司涉案微博使用的图片与富XX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不同。二、@人民日报于2014年12月23日8时16分发表的微博截图及第三张图片的完整版,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署名为@人民日报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认定XXX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三、微博账号@阜阳好吃嘴于2016年1月15日发表的微博截图及第三张图片完整版,证明涉案微博系转载自@人民日报。四、微博搜索“冬天喝茶,你喝对了吗?”出现的一系列用户微博,证明涉案微博转载自人民日报,并被广泛转载。五、@阜阳好吃嘴发表的部分微博截图,证明@阜阳好吃嘴微博账号系为百姓提供健康、娱乐、时事、情感等综合服务,不具有商业目的。
富XX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能够与富XX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达到XX公司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二、证据三旨在证明涉案微博的来源,因著作权法并未明确使用者可以援引合法来源进行抗辩,故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四系其他用户发布的相关微博,证据五系@阜阳好吃嘴发布的其他微博,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另查明: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的网域名称注册证明载明,富XX公司于该中心注册的网域名称为:XXX.tw,申请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6日,富XX公司授权富XX公司在中国XX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之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富XX公司所属的www.XXX.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富XX公司同时授权富XX公司对中国XX地区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授权期限截至2030年12月31日。
富XX公司提交的打印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网址为××.tw的网站页面显示,名称为“茶”的图片水印标记为IMAGEMORE,图号为A059025,拍摄日期2000年2月2日,网络发表日2000年6月1日,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XX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XX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XX公司经富XX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像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富XX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XX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微博所使用的涉案图片是否侵害了富XX公司著作权;三、如侵权成立,XX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富XX公司是域名为XXX.tw的网站权利人,如无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其对发表于该网站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号为A059025的图片刊载于XXX.tw所属的二级域名××.tw之上,富XX公司通过著作权声明表明其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一审庭审中,富XX公司展示了涉案图片的原始底片,XX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富XX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富XX公司授权富XX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并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富XX公司据此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XX公司上诉主张富XX公司不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富XX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图片拍摄时间为2000年2月2日,首次公开发表时间为2000年6月1日。XX公司涉案微博发表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晚于涉案图片公开发表的时间,XX公司具备接触涉案图片的可能性。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富XX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两者的构图、元素布局等均完全一致。XX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的是文字与图片组合后形成的新作品,与富XX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不同。经查,XX公司在@阜阳好吃嘴微博中使用的附图图片位于主体位置,该图片系截取富XX公司A059025号图片主体部分,仅添加了不规则边框,在图片的右上部添加了“清茶,发酵度10%-70%”文字,文字在整幅图片中占据较小篇幅,被控侵权图片与富XX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故XX公司经营的@阜阳好吃嘴微博账号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的微博所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侵害了富XX公司著作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XX公司上诉主张其发布涉案微博,不具有商业目的性。经查,XX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网友关注,并实际上获得了一定的网络流量,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已构成商业性使用,XX公司辩称@阜阳好吃嘴不具有商业目的不成立。XX公司侵害了富XX公司涉案图片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富XX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举证证明XX公司所获利益情况,一审法院考量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图片作品的判赔数额应当充分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涉案微博内容系普及各类喝茶常识,所涉图片在该微博中亦具有可替代性,XX公司将其发布在@阜阳好吃嘴公众账号产生的引流效果有限。富XX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微博因使用涉案图片提高了点击率,或转发、评论情况有所增加,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时效性、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XX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元。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阜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四、驳回上海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100元,阜阳XX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35元,阜阳XX公司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 楠
审判员 徐旭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