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与陈XX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宋XX
委托代理人:袁滔,湖南XX律师
被告:陈某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鲁NLCXXX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XX一期内通道由南往北行驶至4栋附近时,从左侧撞倒正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绿化带小道由东往西进入涝湖一期内通道的宋XX,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
2019年1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30105XXXX8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均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2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长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
2019年3月7日,原告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4月22日,鉴定中心出具湖南师大司鉴[2019]临鉴字第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以下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宋XX因本次事故导致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2.建议受伤后误工期210天,一人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
3.后续医药费一万元。
诉讼思路及要点
一、厘清赔偿责任
(一)“同等”并非“相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此处“同等”并非“相等”。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规定,该案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二)“交强险”保额内无视责任划分,全赔
本案被告驾驶的车辆虽未购买“交强险”,但需要视同已购买“交强险”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交强险”共计122000元的赔偿额中,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别是残疾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交通事故常见的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本人详细收集了上述证据,确保应赔尽赔,切实保障原告权益。
这里着重提及一下“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本案原告的父亲在事故发生时的年龄为56周岁。在法院对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认为其负因尚未退休且有不稳定的工作因而不应纳入被抚养人的范围。但本律师抓住其父年满50周岁,没有正式工作且为农村户口的特点,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中的规定,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使其同意将原告之父纳入被抚养人的范围。这使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得以增加53848元。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支出共计301950.13元,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