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票据纠纷案
原告:中XX公司
被告:邵东县XX公司
代理律师:袁滔,湖南XX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8日,原告销售人员刘X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提出“可以做中联银票的代付,两个点,就是50万可以省一万块钱,我核实下,可以的话到时候帮你操作下。”基于对原告及其销售人员的信任,2018年3月9日,在刘X的指示下,被告向案外人周某某的银行账户6226193XXXX5543转账48.5万元。实际上,所谓的“中联银票”就是“宝塔票”。
2018年3月10日,被告与湖南XX公司及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回租)三方协议》。2018年3月14日,被告与湖南XX公司(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规格型号为K125180的搅拌站一台,价款总额为175万元。2018年3月14日,城北公司与XX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后,被答辩人依约交付了搅拌站。
其后,因“宝塔票”不能如期兑付,原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支付50万元的合同首付款。
诉讼思路及要点
一、对手强大,选择适宜诉讼程序
本案原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为了保证本案审理程序的公正公开,本人代理被告申请变更审理程序,承办法院同意我方申请,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二、证据不足,积极搜罗关键证据
本人接案之初,被告仅能提供汇款凭证和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本人通过多次与被告交流,全面了解案情,细致梳理线索,积极搜寻和补充证据。皇天不负苦心人,我方从原告公司内部人员、售卖票据人员处搜集到了许多有利证据。如原告销售人员存在诱骗客户购买宝塔票付款的行为,原告财务及风控部门发现公司大量“宝塔票”存在兑付风险。
三、细致分析,选择稳妥诉讼策略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本人反复分析原告方之所以未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而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关键缘由,发现被告仅未在票据上签章。本人在庭审中紧扣此点,首先免除了我方承担票据责任的义务,其次,从合同履行层面将选择将“中联银票支付”论证为付款方式的改变,而非以“宝塔票”付款。最后,从原告大量受让“宝塔票”且其销售人员存在诱骗行为两方面入手,强调原告在票据不能兑付上的可非难性。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原告进行了一次非公开谈话,具体谈了些什么不得而知。最终,法院以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为由将本案按撤诉处理。之后,原告方也未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