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
丁X俗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滔,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简介
2015年3月26日,丁X某入职上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丁X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体现,其月平均工资为2816元;丁XX在XX酒店工作至2018年9月17日止。2018年10月24日XX酒店对丁X某作出除名处理。2019年8月丁XX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酒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56320元。2019年9月3日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诉讼思路及要点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法条是诉讼胜败关键
本人接手此案后发现一审判决结果与湖南省高院的多个类案判决结果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也无适用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余地。本人决定紧扣被上诉人主张已逾诉讼失效这一关键点翻案。
二、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时主动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时效抗辩需主动提出。上述法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一审代理律师也提出了诉讼抗辩,但因未能阐明应适用的法条而致使一审法官未能采纳正确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