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XX号
委托代理人:袁滔,XX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身份证430203XX,住长沙市芙蓉区西XX
案情简介
彭X于2007年9月入职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现任XX区域分公司销售经理,最近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基本公司为8000元,另根据销售业绩确认每月绩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开始与被告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未有定论。2019年10月30日,彭X到公司办公室内的私人物品拿走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其后也一直未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进行沟通。彭X于2019年11月向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2月10日裁决原告支付提成30385.2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98000元。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诉讼思路及要点
一、反思败局,找准仲裁失利的缘由
通过案情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彭X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公司若能证明彭X是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仲裁阶段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彭X存在拒绝续签的行为而致败诉。
二、聚焦关键,重新搜集案件相关证据
一是挖掘工作沟通信息。本人注意到公司曾通过在线办公系统邀请彭X续签劳动合同,彭X虽未明确拒绝但表示需要再和公司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分析沟通谈话记录。在彭X离职前,公司曾与其商谈过劳动合同款项的事宜,但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谈话内容并未做书面记录。为此,本人让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根据印象补做了一个书面记录。三是搜集同事微信聊天记录。许多人在离职前会和同事交流离职意向。在公司的支持下和员工的认同下,调取了彭X和同事讨论离职事宜的私人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早有离职意向。
三、精准发问,固定拒签劳动合同事实
在充分准备好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聚焦拒签劳动合同和离职缘由这两个要点发问,迫使彭X承认其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不满以及公司曾与其协商续签合同事宜两个关键事实。彭X虽百般狡辩,托辞公司搞“阴阳合同”,“明升暗降”等,但因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官最终选择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彭X未结算工资16838.2元,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